(一)本市参保人员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提交《异地就医申请表》;
2、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就医地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划卡结算条件的,录入异地就医数据并上传省中心;
3、参保人员到就医地办理划卡就医手续。
注:本规程未实施前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划卡结算的,需按本规程重新办理。
(二)异地参保人员办理流程
1、异地参保人员提交经参保地审批的《异地就医申请表》;
2、医保经办人员下载异地就医平台数据,审核是否符合异地就医划卡结算条件;
3、符合划卡结算条件的,由经办人员生成异地人员个人社会保障代码,办理参保启用手续;
4、异地参保人员至居住地或就近市民卡办理机构办卡,在规定医院就医时持卡就医。
(三)异地就医划卡结算撤销或变更程序
1、本市参保人员提出撤销或变更异地就医划卡结算申请;
2、医保经办人员审核,符合撤销条件的可直接给予撤销,异地就医联网划卡结算就自动取消;符合变更条件的,需先撤销后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按原申请和审批流程。
注:异地参保人员申请撤销或变更异地就医划卡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办理。
四、就医待遇与服务
(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医疗保险待遇及时享受,标准执行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拒收异地参保患者,不得拒绝划卡结算费用。同时要对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三)异地就医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一致,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畴。
(四)异地定点划卡结算的医疗机构名单由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经维护后,可在信息系统内查询并按规定操作。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一)与个人结算。参保个人在就医地定点的划卡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就医地非定点的异地就医划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二)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操作,未明确结算办法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六、本规程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你这个询问无锡当地医保中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