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
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可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文件。只要符合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标准,并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发生相应应税行为,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身份证明,进而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亦可申请办理 。
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的,还应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