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是有效的,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者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次啊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在具有以上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私了协议,如果法院撤销了私了协议,劳动者可以再行申请劳动仲裁。在私了协议撤销前,劳动者不得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