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军人、复员军埋链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肢液洞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历枯助解决。
在安置指标上,提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兄森亮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这个硬性要求。
在统筹层级上,明确县级安排任务重、由市级统筹安排仍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的统筹力度。
在保险接续上,明确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解决了退役士兵保险接不上续的问题。
在安置地选择上,进一步放宽限制,提出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在就业方式上,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与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还将探索建立“直通车”式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推进安置地政策改革,制定鼓励退役军人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县乡基层安置的政策春禅措施。
此外羡宽,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启动“清零行动”,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租埋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弊老蚂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含灶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