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是一个月申报一次是吗 ?是哪一天啊?

很着急,请看到的同志知道的抽时间给我回下,谢了
2024-10-31 1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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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福建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按季申报。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可以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征期日历。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为7月。

回答(2):

不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每月的报税期一般的话是每月1-15号,如果遇到节假日会延期。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 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依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回答(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如果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开票就可能属于“虚开发票”,而这个“发生应税行为”不必须是已经发生,如果是根据合同规定即将发生或者未来确定会发生也可以算是“发生应收行为”,比如: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你对这个简洁的定义还有异议,认为它不足以确定实际工作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文件来具体地确定各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有关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销售应税服务、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划重点:是机构所在地不是项目所在地。

回答(4):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月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一般是特大型企业,税款额度较大,税务管理部门希望加快税款征入国库的速度。例如,某大型企业,以1日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以1日为纳税期限,是指以1天为单位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即该企业只要在5天内把税款预缴上去就符合规定。该企业可以这样缴款:

  • 2号申报缴纳1号的税款,3号申报缴纳2号的税款……

  • 也可以6号申报缴纳1号的税款,7号申报缴纳2号的税款……

  • 如果嫌麻烦,也可以6号把1号、2号、3号、4号、5号的一次性申报缴纳,11号再申报缴纳6号、7号、8号、9号、10号的税款,这样每个月最多只需要办理5次,不用每天都去申报缴款。

  • 到下个月的时候申报增值税,根据申报及上个月的预缴情况结清应纳税款。

    按季纳税的,如果在季度中间开业,第一个征期的增值税所属时期起为开业期间,税款所属时期止为开业的季度末;如果季度中间停业或注销,所属时期为整季。

    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税函【2008】1075号第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征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1)小规模纳税人季中转一般纳税人

    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8月转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自8月1日起。

    7月申报:7月1日至7月31日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截止为10月24日(考虑了节假日的顺延)。

    8月、9月申报:8月1日至8月31日和9月1日至9月30日使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申报。8月和9月申报信息中的申报期限为10月24日,10月及以后正常申报一般人申报表。

    2)一般纳税人季中转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记日的次月起,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申报,按季缴纳。

    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10月份,纳税人申报10月的增值税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申报期限为11月15日。从11月起,改为简易计税,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季缴纳,11月、12月的申报期限为来年1月。

参考:会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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