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辞职报告算是《劳动法》里面所说的书面辞职申请吗?递交一个月后可以此替代离职证明吗

2024-10-31 15: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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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算的,递交一个月后可以此替代离职证明,因为电子邮件会耽误事情,一般不会有人看,所以建议还是本人把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亲自送至公司和单位比较好。
法律分析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邮件足以担负起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电子邮件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如今电子合同在经济往来中使用的越来越频繁,由此也凸显了他的重要性。而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则只要是在相关固定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那么该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会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进行保障,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回答(2):

1.辞职不需要向单位申请,而是通知单位,不需要单位批准。
2.电子邮件算书面通知,属于有效证据。
3.一般应当要求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4.在你没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的情况下,新单位是否愿意接收完全取决于新单位的人事管理政策。有的单位不管离职证明,也就无所谓了;有的单位稍有管理,或许看到你已经向原单位提出辞职满一个月而录用你,但也有可能不录用;有的单位管理比较规范严格,没有离职证明一律不录用,那么你就没有机会入职。

回答(3):

他不在乎,你直接到公司的老板,和然后起诉他的行为不利,和然后不EMS复制你的公司,你并不需要他以签署只要证明他或您的公司的负担收到您的书面辞职报告。该法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书,你可以忽略他,然后说你马上离开去上班,我看到他没有车辙。

回答(4):

你辞职后,单位要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停保手续,办理失业等相关手续。否则你无法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保转移等手续,也就是你无法再就业。如果满一个月后,单位仍不办理,你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辞职申请你自己应当保留一份,或者能证明你将辞职申请递交上去及递交时间的相关证据。你可以把邮件打印下。希望你成功。

回答(5):

你可以以快件形式递给公司, 自己留好回执。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需要的, 否则下家可能会有麻烦。 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出据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