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饱和法则

2024-11-28 15: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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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学院社会学和人的学校,而不是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的综合原因评论员,学校不仅是社会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但相对于人类学学院的社会原因,也更加注重犯罪。这是日本学者称为社会学的妥协派的原因。菲利普斯在心理学的研究,病理,统计,新成果,他将犯罪分为三个主要因素,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原因。说:“犯罪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什么样的犯罪,从最轻微到最残酷的,只不过是多因素的罪犯心理状态,他们的自然条件和他们的出生,生活的社会或工作中环环境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的结果“[⑥]这是理论的犯罪三元菲利普斯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菲利普斯提出的罪行规则,他比作溶剂,社会犯罪比喻成溶质,犯罪三个原因比喻的解决方案,如温度,压力和其它条件。但也许是菲利普斯化学知识是不够的缘故,这个比喻的标题是不是很合适,因为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饱和度的解决方案仅仅是一个反射的最高金额的溶质存在,但实际上并不一定饱和度饱和度是个例外,,但菲利普斯说,犯罪是指:社会团体的发生有一定的犯罪数额的三要素中的条件下,不能多也不能少。这种化学物质的饱和度是不是很相似。虽然犯罪的数量是密切相关的三个要素,但得出结论,有三个要素是成比例的改变,这是非常武断的。

李斯特的社会学校的主要代表,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倡导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性合格的一元论,菲利普斯表示,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这样的二元论,即犯罪的原因,社会和个人因素。特别要强调的社会因素,李斯特说:“大规模的贫困是最大的基础训练的犯罪,但也遗传素质,在培养液中的质的变化。提高工人阶级的情况是最好的,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⑦]

菲利普斯李斯特的二元论三元和五李斯特本质的区别,环境和社会,和社会的原因,这实际上是关闭的原因的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但李斯特没有进一步证明两元,其缺陷之间的关系。

回答(2):

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促使犯罪发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有可能局部国家或地区犯罪会出现超饱和现象,但最终还是会回到饱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