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证书怎样考取?

2024-11-17 17: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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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考取兽医资格证方法,参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具体如下: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类别、方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四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水生动物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领导小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扩展资料

兽医师和兽医教育:

畜牧兽医事业发达的国家都重视兽医师的培养。每10万人口中合格兽医师人数(1980):美国为15.9人,日本为20.4人,苏联为30.9人,丹麦则达43人。培养兽医师的高等教育学制较长,如美国需 7年,即3年预科教育和4年本科教育,毕业后需经政府考试合格获得兽医师证书,方可开业行医。

学科内容:

现代兽医学的任务不仅在于保障畜牧业的发展,而且在于减少人畜共患疾病的危害,提高动物性食品(肉、蛋、乳和水产品等)的卫生质量和改善环境卫生等,直接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兽医临床诊治工作多半以价值昂贵的个体家畜或种畜,以及一些伴随动物、观赏动物等为主要对象,一般家畜均着重于全群防治。

学科体系:

兽医科学与医学的理论基础相通,两者互相借鉴,共同发展。兽医科学的主要基础理论和应用学科有家畜解剖学、家畜组织学和胚胎学、家畜生理学家畜病理学、兽医药理学、兽医微生物学和家畜传染病学、家畜寄生虫学和寄生虫病学、家畜内科学、家畜外科学、家畜产科学等。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回答(2):

  所谓兽医证可以分为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师和官方兽医。
一、乡村兽医,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1]是分布在广大农村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他们中除少部分是正规畜牧学校毕业外,大部分的县级农校、农广校、电大和农村自学的中老年人员。具体请参阅《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二、执业兽医: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两类考试分别命题组卷,同一时间统一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既可以选择报考兽医全科类,也可以选择报考水生动物类,但报考水生动物类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只能申请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 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考试科目
1. 兽医全科类。分为基础、临床、预防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总题量400题,总分值400分。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基础科目。包括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兽医药理学和兽医法律法规;
试卷二: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
试卷三: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牛、羊、禽、犬、猫、兔、马、貂、蜂、蚕等动物疫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牛、羊、禽、犬、猫、兔、马、貂、蜂、蚕等动物疫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2. 水生动物类。分为基础、临床、预防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总题量300题,总分值300分。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
试卷二:临床科目。包括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
试卷三:预防科目。包括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产养殖环境学和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
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包括鱼类、贝类、虾类、蟹类、蛙类、鳖类等水生动物疫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三、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官方兽医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其行为需保证独立、公正并具有权威性。

四、兽医师技术职称:
由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考试认定。
报考兽医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兽医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畜禽生理、畜禽病理、兽医药理、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兽医诊疗技术、畜禽疾病预防技术、畜禽传染病防治、畜禽寄生虫病防治、中兽医防治技术等。就业领域是:动物疾病的预防、治疗、控制和检疫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兽医生物制品。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兽医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兽医师:
1、已通过助理兽医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兽医师:
1、已通过兽医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关于兽药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回答(3):

上海市兽医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法规号: 沪人[2002]138号 发布日期: 2002-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兽医行业的管理,规范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兽医职业资格制度包括上海市兽医从业资格(简称兽医资格)和上海市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简称注册兽医师资格)。取得兽医资格,表明具备从事兽医专业工作的基本水平和能力。取得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表明具备独立开展专业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兽医和注册兽医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经登记或注册后,从事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动物防疫、诊疗、保健、饲养等专业工作的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兽医或注册兽医师,具体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简称市农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上海市人事局(简称市人事局)和市农委共同负责本市兽医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上海市兽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农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部门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农委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申请参加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00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评聘兽医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兽医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也可参加兽医资格考试。
第九条
申请参加注册兽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兽医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兽医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兽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四)获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五)200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评聘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兽医专业工作满1年;或已评聘兽医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兽医专业工作满8年。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农委颁发《上海市兽医从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兽医资格实行登记制度,注册兽医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市农委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市兽医的登记和注册兽医师的注册工作。市人事局对登记和注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需办理登记或注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农委的登记注册机构统一申报。经登记注册后,方可以兽医或注册兽医师的名义从事兽医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兽医的登记有效期或注册兽医师的注册有效期均为2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者应到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或注册手续。登记或内容变更,应及时到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或注册的人员,男年龄应在65岁(不含65岁)以下,女年龄应在60岁(不含60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兽医资格或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专业岗位上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或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或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注销登记或注册后不满2年的;
(四)在相关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市人事局、市农委规定不与登记或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登记注册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登记或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委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登记或注册: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专业工作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登记或注册的。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决定注销登记或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注销的人员。如有异议,被注销的人员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委提出申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兽医或注册兽医师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登记或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动物防疫、检疫、动物诊疗等活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从事兽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活动,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兽医或注册兽医师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三)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使用规范的病志记录、处方签,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禁止隐匿、伪造、转让、销毁与兽医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禁止出具与自己执业类别不相符合以及与执业范围无关的证明、文书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兽医在从事兽医活动中,如发现患有或疑似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疫病动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兽医或注册兽医师应当使用经批准生产的兽药,并按有关规定合理用药。
第二十四条
遇有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兽医或注册兽医师必须服从当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遣。所在单位不得妨碍、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兽医应当在注册兽医师的指导下,按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动物诊疗机构中工作的兽医,可以根据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取得《上海市兽医从业资格证书》和《上海市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年内未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兽医资格的人员,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聘任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从事兽医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一次性认定考试的办法,取得注册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