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12-01 08: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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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青岛)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回答(2):

辞职时,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说“不执行这一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山东省的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为4个月和8个月,如果辞职时没有支付与你,你可以在提出辞职的一年内主张权利。超过一年的时效就不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