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协议离婚抚养权归男方,现在女方提出要抚养权

女方提出离婚,女方有外遇,但男方没有事实证据
2024-11-17 21: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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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解答如下:
如果是已经协议离婚,并且办理离婚登记了,在原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孩子归男方抚养,之后女方要求抚养权,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要回的可能性较小,但除非男方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如果是现在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孩子已经10周岁以上了,可以适当考虑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2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双方均争取抚养权的,法院可以按照照顾孩子的权益并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孩子是2周岁以下,一般是跟随母亲生活较多。
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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