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外地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址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工作;
不愿意到新址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公司还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人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最多支付年限12年。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等确定了唯一工作地点的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厂房旧址与搬迁的新址地理位置距离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公司搬迁外地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址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工作;不愿意到新址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公司还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人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最多支付年限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多支付十二年。
在一些省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和法院有公司同城或者同区或一定里程之内搬迁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的规定。
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要搬迁,属于工作地点发生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你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此外,若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你。
但这只是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即2008年后才有的经济补偿,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上海规定有补偿的,按上海规定补偿。
一般是从08年开始,每工作一年,给您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08年前当地有补偿政策。按当地政策补偿。
法律依据 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0 46 47 97 98条。 协商不成 ,到公司 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你不想去可能是搬迁后的工作环境条件不利于你,所以,你可以与你工作的公司协商解决。首先,你要提出你的客观原因,征得公司谅解,和气解决;其次,是按照你的连续工作年限,公司应当支付你一定的养老金和 再就业补偿金;再次,是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