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上定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单独设定抵押?是否扣除基地面积就可以设定抵押?

2024-11-08 1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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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有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如果土地上是可以移动的附着物,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可不一并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回答(2):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不可单独设置抵押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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