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
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扩展资料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官等级
一般是副处级,比同级政府低半级。但也可能存在高配或者其他情况,比如直辖市的基层法院院长的级别高于普通省份的。各级检察院、法院比同级行政区划单位低半级,并由同级人大任命。如:
1、最高法院院长为副国级,由全国人大任免。
2、省高院院长为副省级,由省人大任免。
3、市中院院长为副市级,由市人大任免。
4、区县法院院长为副县级,由县人大任免。
各级检察院、法院比同级行政区划单位低半级,并由同级人大任命。
如 最高法院院长为副国级,由全国人大任免。
省高院院长为副省级,由省人大任免。
市中院院长为副市级,由市人大任免。
区县法院院长为副县级,由县人大任免。
区县法院院长是副县级
当然比区长县长小半级.
区长,县长比区县法院院长级别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