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1、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电动汽车是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买交强险后及时挂牌。驾驶电动轿车应办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
3、但现在我县路面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需取得D证)),由于成本和技术的原因,大多使用铅酸蓄电池,无法达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因此无法上牌。
扩展资料:
电动三轮车的用途:
电动三轮车按用途分为家用型,货运型,工厂型多种型号。
1、家用型电动三轮车,大部分采用是侧轮电机,外置车架(车架在车轮外边),适合做家用和老年代步工具。
2、货运型电动三轮车,这种车也分为俩种,一种为摩托型,配置和款 式和三轮摩托车差不多,中置电机带大轴,配500W以上电机,载货量一般在300-600KG,配置有倒顺开关,和调速系统。
3、工厂型电动三轮车,使用环境一般比较恶劣,要求电机,电瓶比较耐用,能适应粉尘、高温、崎岖道 路等环境,对车架用材,焊接工艺要求等较高,车架用管材厚度都在2.5MM以上,后桥直径在78MM以上,焊接采用等离子保护焊,焊接密度高,焊缝抗拉强度大,不易断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三轮车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装置的不同。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
在动力驱动的车辆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且这种非机动车要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虽然该条使用了“等”的列举方式,但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
因为电动三轮车存在已久,立法上不可能把明显属于机动车的情形排除在外。电瓶三轮车是以电力进行驱动的,并且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因此属于机动车。
扩展资料:
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参考资料: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现在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装置的不同。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
在动力驱动的车辆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且这种非机动车要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虽然该条使用了“等”的列举方式,但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
因为电动三轮车存在已久,立法上不可能把明显属于机动车的情形排除在外。电瓶三轮车是以电力进行驱动的,并且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因此属于机动车。
扩展资料:
电动三轮车的用途:
电动三轮车按用途分为家用型,货运型,工厂型多种型号。
1、家用型电动三轮车,大部分采用是侧轮电机,外置车架,适合做家用和老年代步工具。
2、货运型电动三轮车,这种车也分为两种,一种为摩托型,配置和款式和三轮摩托车差不多,中置电机带大轴,配500W以上电机,载货量一般在300-600KG,配置有倒顺开关,和调速系统。
3、工厂型电动三轮车,使用环境一般比较恶劣,要求电机,电瓶比较耐用,能适应粉尘、高温、崎岖道路等环境,对车架用材,焊接工艺要求等较高,车架用管材厚度都在2.5MM以上,后桥直径在78MM以上,焊接采用等离子保护焊,焊接密度高,焊缝抗拉强度大,不易断裂。
今年以来,我院受理了数起电动三轮车与其它车辆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标的较大。这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往往对双方责任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因而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辩激烈。因为根据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则应推定其它机动车辆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认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则应推定电动三轮车和其它机动车辆负同等责任,双方应对总的经济损失各半承担。故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关键,甚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电动三轮车的属性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历来对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机动车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现在只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明确的,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因此电动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其理由是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象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其性质应当属于在非机动车上私自加装动力装置。此类案件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电动三轮车身份特殊,从现有依据看,把它作为非机动车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显著区别是其驱动方式。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方式。当然在非机动车里也存在以动力装置驱动的特殊情形,就是指一些虽然加装动力驱动装置但必须是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其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车辆,例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这里的等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扩大解释,同时也表明这里并非穷尽式列举,它给日后新的交通工具预留了定性的空间,也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电动三轮车已存在多年,立法者不大可能在考虑对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列举时出现如此明显的疏漏。电动三轮车确实没有收入国家的有关产品目录,是否说明国家没有对它实行类似于机动车的严格管理,而属于非机动车呢?当然不是。即使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上也找不到电动三轮车的位置,只能说明在目前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还未获得国家的认可,销售和上路行驶更是缺少合法的依据。出现这种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动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系数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国家不给它相应的名份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它的生产、销售。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保险公司更加不会为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了。所以说,电动三轮车其性质是属于机动车,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而是一种禁止上路行驶的非法拼装或组装的机动车。这种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无疑增加了事故发生率。因此我们认为电动三轮车在其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而不能以该产品是否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为由忽视其危险性从而减轻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公安部交管局在给江苏省公安厅就此问题的请示时,也明确答复对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处理。
在目前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说法不一的时候,法院的裁判应该对社会起到一种导向作用,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导向。以减少这类不归范车辆上路后,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