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符合退契税标准?

2024-12-04 15: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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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种可能,开发商尚未取得以上两证。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甲方(开发商)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业主)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小区满足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寄发的《入住通知时》才符合法律效力,而开发商现在尚未取得《建筑使用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两证,因此,该房屋尚未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违约的事实是铁板钉钉,当开发商取得此两证后必须将违约责任承担掉才能进入房屋正式交付程序,在此之前,开发商还需要向业主寄发《延期交付通知书》。所以业主们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谨慎收房,以此向开发商施压,让开发商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同时再不断收集整个小区内外与合同、规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最后一并要求开发商给与整改及赔付。

  2、第二种可能,开发商已经取得以上两证,故意对外谎称未获得此两证。
  如果第二种情况属实,那么对业主来说就极为不利,他们以此为由,拒绝让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待到《入住通知书》上约定的日期之后15日,便宣布业主为在15日内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属于默认收房。因此,业主们仍然需要以挂号信或EMS的方式向开发商寄发《暂缓交房通知书》,对于《暂缓交房通知书》,论坛上已经有更详细的版本,业主们可以下载后自行修改、添加,把自己房屋内外的所有问题都写进去,如果业主们雇请了验房师,可以把《验房报告》一并寄发给开发商,最后要注意的一点:所有寄发给开发商的资料,建议一式两份,自己留好一份,同时保留好挂号信或EMS的底单,将来可以有据可查。

  二、验房收房注意点
  1、契税、维修基金
  从第一段分析可以得出:无论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建筑使用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这段时间都不会向业主提供此两表证,业主在没有看到此两证之前,都无法判断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入住要求,对于这样的房子,不仅仅是不具备交付条件,更有可能存在更大的问题,所以,这样的房子我们都不能确定将来是否一定能够交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能够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要知道,只有放房屋正式交付时才需要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这个时候就把钱给交了,一是不符合合法流程,二是风险太大。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一张综合表,必须经过消防、规划、环保等六大部门的验收才能生效、即使其中只有一项不能通过,该表都无效。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建筑商、监理制作的文书,不属于国家法定机关的文书或证书,这两个证书不是构成房屋交付的必要条件。
  此外、根据苏州市的新规定,今年7月1日以后实行一房一验制,开发商已经将房屋正式交付期限拖至7月1日之后,所以在房屋交付的时候,是否应该让其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否则也不能收房,由此引发的延期交付责任,全部都由相关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