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2024-11-18 07: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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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信用证的性质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扩展资料: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回答(2):

信用证的性质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扩展资料:

信用证的作用:

①信用证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②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影响力,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③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④有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事务的干预,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回答(3):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信用证业务的三个基本性质:

  1.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回答(4):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回答(5):

第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第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第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 定单 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 实质上是银行代表其买方向卖方有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