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由刑法第十二条中抽取提炼出来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不需要。刑法第12条明文规定,新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旧法。因为新法还没生效,当然适用旧法。
3、适用新法——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