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及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必性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 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分为
1. 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 由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案的项目;
4.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授予
1. 卫生部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攻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 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II类学分、授予: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 学分授予办法
1.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医务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个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