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到底该谁负责维修

2024-11-16 08: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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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房屋租赁期内设施发生损坏由谁合同维修要按合同约定的来。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的,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给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的日常维修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房子本身的维修;另一种是房屋内物品的维修。前一种在法律上也叫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对过错事项能够列明,方便责任划分。而第二种情况,根据规定,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室内设施维修责任未明确约定的,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包括家用电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故障和损坏一般应由房主承担维修义务,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3):

1、这个事情主要在举证方面比较困难。你如何证明你是“正常使用”?可能需要炉具生产厂家的事故鉴定报告,或者第三方的质量检测报告。谁去送检?费用谁来出?检测费用可能会超过炉具本身的价格。而且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非常麻烦。
2、你在租房时交了押金给房东,在经济方面他现在占据主动。就算你去送检,他也有权在检测报告出来之前不退你押金。就算检测报告出来了,说你的使用没有问题。房东也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复检。。。天啊!想想还是算了吧!
3、这样的事情,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主要还是你要和房东协商。估计最好的结果是各负50%责任。
4、兄弟,想开一点,有时候自认倒霉也不是不可以,吃亏是福。

回答(4):

还好吧,你挺懂法律的,找的法条也都挺准,只是签订合同时无意中了霸王条款。从理论上讲建议这样解决吧。
1、既然你说这个协议是模版性质的,房东当初也没跟你具体协商就弄来这么份合同,那么应该符合《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性质。且协议中的“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没有考虑损坏的原因是否归于承租人,这应该是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体现。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实这个问题挺简单,分析下燃气灶发生事故原因,大体就是两种,或者是你使用不当,那么你来维修没问题, 或者是年久老化质量问题,那么应由房东维修,如果没出质保期房东可以再找厂家嘛,总之没伤到人就好。多大点事儿啊, 呵呵。

回答(5):

如果燃气灶是因为年久损坏的,你就不用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是因为你使用不当造成的,你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