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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确保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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