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辞退员工的条例

2025-03-23 17:26:4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都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如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我是做人事的,看看我的回答 这方面的我回答的多了
我只不过是想帮助大家而已
就你的问题而言,公司没有任何的过失
由于公司内部问题,在不减免薪水的条件下,调动工作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至于你不愿意去,按照劳动法规定上,说明,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尽量或者少裁员,不得已情况下为员工安排其他工种,如果该员工不能胜任的再另行安排或者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公司为你安排新的岗位了而且是工薪不变,在没有得到你确实不适应或者是不能胜任的前提下,你离开就应该写辞职申请 属于你个人行为,不是公司和你解雇,
这个你要考虑,
如果你想得到赔偿,你可以私自协商问公司是否愿意裁员裁掉你,如果愿意当然可以(赔偿应该是保险公司赔的)
如果公司不愿意,那你就只能辞职,

回答(3):

建议你去别的部门,如果实在不愿意去的话,那就不写辞职书,等着他裁员.

回答(4):

因经营有变化,调动岗位也没有办法呀。要想赔偿说等待裁员。

回答(5):

先去工作,等发现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时他们可能就要辞退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