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往来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024-11-29 16: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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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是来自双方的邮箱,则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
2、如果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则需要提供此邮件的原始载体、来源和往来的过程;
3、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回答(2):

如双方对电子邮箱都认可,或邮件为对方单位大众所周知的,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回答(3):

最好做成PDF的再发 这样好点

回答(4):

可以

回答(5):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注意几点:
1、证明对方发送邮件的地址确为对方所有和使用。
2、所收电子邮件系对方所发,且无造假情形。
3、电子邮件内容为原始内容,未经窜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