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为:“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我查了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这样约定的)”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这个合同条款有一个前提: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不违法律的规定,同时这个支付制度的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规定。此约定条款符合前者就有效的,如果违法或没有按第4条规定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的话,这条约定就不合法且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6项规定,劳动合同要规定劳动报酬。
【2】“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支付多少工资。而不是甲方随心所欲支付工资。
【3】晚签一个多月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有两个纠正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在8月24日之前必须签劳动合同。(1)可以改劳动合同日期(2)不改日期,支付劳动者7天的2倍工资。
【4】这个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去改正。
【5】这个劳动合同,是部分有效。有两处改一下就可以了。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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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一会有绿色光环,一会又没有。
为什么有这种现象?
劳动合同中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才是无效的,且如果有效或无效产生争议时,需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其效力。
此外,甲方的工资支付制度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则是有效的,否则就是劳动合同约定不明。
你可以主张8月24日至合同签订之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如果合同是今天签订的,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至昨天为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这个合同条款有一个前提,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不违法就有效的,如果违法的话,这条约定就是违法的。部分违法不影响其它部分条款的效力的。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约定的合同期限不规范,该条款无效。
对于劳动报酬,可以参照同行同期的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对于合同时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