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2024-11-23 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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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目前我国已有上海、北京、江苏、海南等省级行政区出台明确政策推行IDI,也有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等省级行政区发布版相关政策施行IDI。其中,大部分地区都要求承保IDI的保险公司应当聘请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TIS机构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供应商,是伴随着IDI在国内发展的“新生儿”。作为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TIS机构仅对保险公司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流程质量监控,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为传统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供额外的服务。


当前,TIS机构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的蓄势阶段。文本将基于发展现状把握未来趋势,提出对于TIS机构发展的若干思考。


1、TIS机构发展现状概览


从组织结构看,当前我国的TIS机构多由甲级监理机构,具备资格的审图机构和工程检测机构充当,此外也不乏保险科技机构、建设科技机构:在上海市首批公布的13家指定TIS机构中,有以上海建科为代表的工程咨询公司,及以上海建工监理、港惠为代表的建设监理公司,也有以盛安保险科技为代表的保险技术机构;在北京市的IDI业务风险管理服务供应商名录中,有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为代表的科研机构,也有以诚合瑞正为代表的风险管理咨询公司;浙江省也委托省建筑科学院作为TIS机构进行风控把关。一方面,这些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欠缺、专业单一等问题,距离统摄全流程风控服务还需做专、做精、做特、做新;另一方面,对于TIS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TIS工作人员的能力、经验门槛都尚不明确。


从工作内容看,目前国内TIS将重点放在施工质量检查上,较少偏重设计质量检查与原材料质量检查等,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常常将TIS机构和监理机构相提并论的原因所在。而根据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事故理赔数据,工程质量事故中70%和设计质量有关。针对这一情况,2018年底中保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首次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标准,要求TIS机构的工作范围应涵盖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当然,针对TIS机构的评价机制及追责机制仍有待建立。
从角色定位看,眼下TIS机构既缺乏法律地位,也没有与各方的参建主体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阻力。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与材料检验制度,也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质量责任主体,而TIS工作内容与现有质量管理工作确有一定的重叠,且TIS的工作开展离不开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作,如何嵌入体系、协调各方影响着TIS的存续。


2、TIS机构发展趋势预测


从发展路径看,TIS将继续沿用三条历史路径:一是鼓励国外长期从事质量控制的TIS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中外合资机构;二是新设立TIS机构并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组建技术团队;三是引导监理单位、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转型TIS机构,在原有业务基础上转型风险管理服务。当前,第三条路径是大多数地方的被动选择,而随着先行经验的积累,第二条路径将成为越来越多地区的主动选择。


从社会地位看,TIS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将逐步提升。当前《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要求“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且“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某种程度上保险人(借助TIS)将成为建造行业事实上的许可证颁发机构,这也是国际上的IDI惯例。而随着IDI的推广以及质量风控在其中重要性的凸显,TIS机构的发展将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助力,乃至法律地位的确定。


从行业规制看,TIS将在规范中得到更好发展。当前TIS机构中存在着的实力良莠不齐、价格竞争无序、服务内容不一等问题,都呼唤行业监管的尽快落实;TIS机构在质量潜在缺陷监测、损害预防等核心职能上的表现也有待提高。近年来工作规范、技术导则等标准文件的发布已暗示了强监管的趋势。随着TIS机构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资质认证标准、业务操作规范、纠纷处理流程、数据交换方法等的落实,TIS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和培育。



IDI作为典型的“政策引导,试点先行,市场运作”产品,其发展需要大量优质的TIS机构支持。当前TIS机构发育尚不成熟、职能较不清晰,仍需市场给予足够的时间来培育专业的队伍、政策给予足够的规制引导发展。整体而言TIS机构的蓬勃发展趋势不可阻挡,IDI也将在其助力下迎来更广阔的市场。

回答(2):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
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
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
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
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
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
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
加强我
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
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
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
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
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
充分发挥工程
担保、
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
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
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
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
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
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
向随机抽查转变;由

看、问

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
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
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
全过
程监督转变。
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第四,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
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
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
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
推动全行业信
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
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
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
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
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
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
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回答(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每个建筑人的职业追求,是每一个施工企业的立命之本。本文通过论述工程现场质量管理,结合笔者实际经验,以探讨得出一些有效方法并加之合理运用。
现场实践;现场管理;建筑工程管理:
一、现场质量管理基本方法运用
1、过程精品:建筑工程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把建筑产品看作是一个大系统,那么其中土建、水电、消防、电梯、强配、智能、热水、燃气、大配套等就是里面的子系统,每个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都独立于其他系统,但是从功能角度来说又彼此相关,而每个子系统的生产形成,又是由一道道工序组成,系统和系统之间也由许多的交叉工序组成,所以要想整个系统产品质量过硬,必须从每一道工序抓起,使每道工序的质量都符合规范标准,这样一来才能使整个建筑产品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也就是说,用“过程精品”铸“精品工程”。这是从专业层面和管理层面来理解过程精品的含义。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竞争不断加强,市场又赋予了“过程精品”另一层的含义,那就是,业主满意。如果每一道工序都让业主满意甚至高于业主的期望,那么整个建筑工程必定能让业主满意,这就是对“过程精品”市场化的理解,所以牢固树立业主第一的主导思想,是实现过程精品的基本条件。
2、动态管理:我们从施工项目管理的关系上规范一个施工企业,在此关系上,涉及到三个层面:即企业层面、项目层面、作业层面。每个层面都是由不同的人组成,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不同的作用,建筑产品质量好坏和这三个层面的良性互动直接相关。
3、节点考核:将施工的各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和考核,可以得到更好的结果。没有考核就没有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高低,就不能奖励先进鼓励后进,就不能在项目部形成一股“比、拼、赶、帮、超”的良性竞争局面,现场质量管理就没有动力和目标。所以,对项目无论是作业层面还是施工管理层面,对每一个参与实施建造过程的人员,都必须规定明确的质量节点考核指标,并把质量考核指标直接与收入挂钩,与晋升挂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场职工对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4、严格奖罚:当节点考核指标落到个人以后,一定同时要配套对节点质量控制目标进行奖罚,在以往的工作中,笔者建议重奖重罚。但很多企业往往比较重视事前的任务布置,却对事后的奖罚往往不了了之。严格奖罚是现场质量管理阶段性的管理终点,同时又是下一个节点考核的起点。
二、现场质量管理遵循方法
现场质量管理应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着重控制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
三、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运用
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制度是行动的保证,只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且落实,才能对现场质量管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人是工程施工的操作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人既是控制的动力又是控制的对象;人是质量的创造者,也是不合格产品、失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制造者。因此,在整个现场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以人为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源和人员资格做出规定。
四、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体系
针对工程的特点,选派施工管理能力强、技术专业性高、施工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现场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施工技术人员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照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并精心组织施工,以此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现场建立质量保证机构,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职责,通过一流的质量管理活动,在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下,确保建筑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建立和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对工程质量进行系统检查,并对检查、评定的结果负责,同时作好与建设主管及其公司质检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配备各专业检查人员,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均有质量人员在现场。
六、现场质量标识运用
现场质量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产品状态标识(这里的“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施工工序等)。
为防止不同类型、规格、批次的产品混用和误用,确保工程所需物资符合图纸、规范、合同要求,必须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适当的标识,并做好记录,保证其可追溯性。
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等由材料员进行挂牌标识,牌上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型号、产地、进场日期及标识人姓名。
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以检验记录、预检记录、试验报告、评定表等记录作为标识,由工长、质检员填写,资料员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为了在施工过程中避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企业就对产品的测量和检验状态(待检、检验合伤口、检验不合格、检验待定)进行标识。
七、现场布置运用
现场布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图;施工总平面图;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图;质量责任区域分布图;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
一切管理的根源都是对人的管理,要想实现一流的管理质量,必须保证有一流的管理人才,在目前建筑市场分包挂靠盛行的市场环境下,有些建筑企业为了保证业绩和维持生存,往往对工程的质量疏于管理,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完整的管理系统来保证质量控制的实施,从而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甚至会频繁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
所以,建筑企业必须练好内功,把业主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树立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的意识,摒弃短期利益,放眼未来,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工程质量管理,任重而道远。

回答(4):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工程建筑推荐律师: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律师,一九八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学习和研究。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持和参与了企业的购并和改制工作,亲自处理了一批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一九九八年顺利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进入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学习。 二零零一年该所转制组建了天津市德赛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的中坚力量高级合伙人。二零零五年领衔创建了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后率上述律师精英组建了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任主任至今。多年的执业生涯铸就了自己强硬的办案作风;丰富的法律知识、敏捷的思维、冷静的头脑、雄辩的口才是本律师办

回答(5):

说具体点,你想了解什么?是如何构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还是如何审核企业?还是想了解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