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调查是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采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协助调查是自愿的,这是没有任何强迫性质、自发的高尚行为,因此也无须通过法规对其细节进行约束和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程序。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于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的公民,最长时间询问时间是24小时。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信息网
最近看新闻,发现警察经常以“协助调查”为由抓人。从字面解释,应该是“询问证人”,而对证人的询问,警察是不可以强制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犯,警察是可以抓人的,即强制传唤(最长24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警察是可以抓人的,即拘传(最长12小时)。但治安传唤、拘传,都不是协助调查,而是调查,其前提是警察已经有了嫌犯违法犯罪的证据或线索。
弄清“协助调查”的概念后,如果警方来敲门,一定要警方出示“传唤证”或“拘传证”,而不能因捣糨糊的一句“协助调查”,就跟着走。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外,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