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对方主要责任没有保险,我放次要责任,其责任划分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不能以是否有保险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交管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你好,按你的说法,对方的损失大大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通常双方机动车发生事故先按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再按责任比例承担,主责负70%责任比例,次责负30% 比如对方车辆损失5000元,你赔偿对方:先由交强险赔偿2000元,超过部分X责任比例=(5000-2000)X30%=900元,赔偿对方合计2900元。如变成你是主责的话,你要赔偿对方:先由交强险赔偿2000元,超过部分X责任比例=(5000-2000)X70%=2100元,赔偿对方合计4100元。如果你的商业车损险、三者险中无买不计免赔的或无买车损险的,你责任越大自己亏得越多。且累计赔付金额、出险次数直接影响你的商业险下年保费浮动(肯定上浮)。所以损已利人的事,你三思而后行。以上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建议不要同意,保费如果是交四五年了,优惠到六个点,如果你出险超过两千块钱,接下来三年你的保费一共涨近两千元保费,除非对方补贴给你才能同意,不然你会懊悔
交警是一番好意,照顾一下没有保险的一方。但是对保险公司而言,岂不有骗保之嫌了吗,正确的做法应该实事求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问题,自然皆大欢喜,只是你还有点委屈,毕竟安全纪录差了一点,对保险公司来说,你的诚信可能也会有一点损失。
不可以
不过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可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