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增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4-12-04 13: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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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执行。
按照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增资,如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出资方当期就要确认所得,即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

故,会计处理:
借:长投——B公司 5000万
贷:长投——C公司 1000万
投资收益 4000万
税务处理:
评估增资部分4000万,作为投资收益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2):

你是学习还是上班用的啊,我们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