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指受托者即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代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通过法则、合同、组织原则等手段所形成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关系。
2.经济监督导致审计行为发生。
当财产的所有者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管或代为经营时,委托者出于对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的关心,需要经常对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由于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受托人很难亲自对具体业务执行经济监督,于是便产生了审计意识,设置专职机构和人员代其行使审计监督权。
独立审计也叫外部审计,即拥有资金的所有者不善经营不能很好的运营自己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管理人员叫做管理层即负责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也就是为所有者打工,但毕竟是二者之间没有充足的信任关系,所有者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对于管理者的经营状况想真实的了解即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这也就是独立审计的由来,独立审计对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是维护会计报表满足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要求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是由证监会认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独立审计是公开会计服务市场的主要业务,该项业务受证监会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政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受托责任制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审计书上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