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临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若不需要缴,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如上问
2024-11-15 22: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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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临时工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扩展资料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工

回答(2):

你好,临时工是与原有的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相对应的概念。计划经济下,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称为固定工。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用人计划外还需要招用人员的,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招用一定的临时工,后来在《劳动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后,不再有固定工、临时工的概念。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合同期限有短期、有长期的,无论时间长短,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的劳动关系,都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与用人单位仅仅存在一次性临时雇佣关系的,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

回答(3):

00首先,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临时用工这个概念,只有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你说的可能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个人之间所形成的雇工,比如个人直接聘用大学生做家教、个人非通过家政公司而直接雇佣的保姆等情况,属于个儿雇工行为,则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
00【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00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节假日为一些公司作临时促销员,比如一些小企业聘用的兼职会计,只在月底报税时到用人单位作帐等等。
00【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00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应这种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怕很简短的几个条款,也要明确清楚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的工作保障等,比如提供工装、午餐等。
00【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
00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00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比如上午在A用人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下午到B用人单位从事收发工作。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00【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00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
00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00【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00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00【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
00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种通知无需提前发出,即时提出即可实现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和全日制用工是截然不同的。
【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按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策,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回答(4):

临时用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临时用工规定每天工作不能超过4个小时,半个月结算现金工资。可以上个意外伤害保险(不硬性规定)

回答(5):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临时用工也受到劳动法调整,需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