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是由于“饭店”或者“马路施工方、管理方或责任方”的搭神过错知历亏而导致摔伤的话,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关的赔偿。
2、如果“饭店”或者“马路施工方、管理方或责任方”没有过错,那么自然不用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人没有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再让其赔偿这将违反民法所规定的公平正义原则。
3、也不排除相关的无过错责任,但这在摔伤的赔偿中十分罕见。
相关的法条依据如下:
《侵权责任法》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91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烂逗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