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涨价是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自由协商的结果,无需报物价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协商,如果小区业主认为涨价不合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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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不能擅自调价。
如果是政府统一调整停车场费用的,应该出示管理部门的调整价格通知。如果是自管车场,应和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后,双方公示价格调整公告。
经济学是研究稀缺性下资源的最佳配置的。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利用车辆与停车位之间的完全互补关系,运用停车费价格机制以及停车费—车辆成本之间的联动效应,影响消费者保有及出行车辆的成本,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车意愿和出行意愿。
影响其出行方式的选择,达到有效控制车辆增长、使用的目的.促进城市道路、停车位等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才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思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日益严重的“堵”和“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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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价格机制分析:
首先我们构建停车费供求模型,基本假设如下:所有停车位由政府提供,因为地价与城市土地限制,政府所能提供的停车位最终是有限的。停车位的供给曲线S表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支付费用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租的停车位数量。
它最初随停车费上涨而增加,最终因受城市土地限制而数量固定表现为垂直的直线;车辆拥有者构成对停车场地的需求方,需求曲线D1,D2,D3表示因为车辆的增长,车主对停车位需求的增长,表现为需求曲线向右上方移动。停车费是需求方租用停车位的价格。
因为车辆使用具有外部性,可以带来交通拥堵、尾气污染等负的外部影响,即外部成本,因此,城市管理者可以通过停车费将车辆的外部成本计入其内,以达到调节车辆与交通资源均衡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费
小区收取停车费的标准不需要有物价局的批准文件,如下: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加上第三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小区停车费涨价现在不需要物价局审批。
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此次被列入“指导地方放开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之列,鼓励市场通过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多样化服务,拉动了消费,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http://www.sdpc.gov.cn/gzdt/201501/t20150104_659283.html
小区停车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在规委备案的停车场停车位,此类停车费调整必须经物价局备案。一种园区内部自己开发未在规委备案的车位,此类停车费调整是需要物业和业委会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