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第二次报价可以比第一次高吗?

招投标中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比第一次报价高,该报价有效吗?
2024-12-01 08:51:4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

查阅《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并没有找到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轮报价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一般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的价格应该是越谈越低。实践中的谈判项目,最终报价大都低于第一轮报价。因为报价人大都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轮报价一般都往高里报,不轻易透露价格底线,给下一轮谈判留下足够的降价空间。

但如果,采购文件中供货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或采购人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轮报价有漏报的地方。在这样几种情况下,第二轮、第三轮报价有所提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扩展资料

竞争性谈判不仅仅是谈价格,砍价不是竞谈的唯一目的。

针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也可以谈判,甚至做出实质性变动。只是这种变动要经采购人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般是专业复杂的采购项目,而非通用产品。

许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是基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难以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表述,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细的谈判,才能让采购人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因此,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发生实质性变化,就会影响报价,进而出现竞谈价格变高,这应属正常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回答(2):

可以!但是,如果没有其它幕后因素影响,报价高必须有报价高的理由。例如,原标书中对于供货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等原因,或者其它类似原因。如果没有拿得出的理由,第二次报价高就不合理了。

回答(3):

可以。

法律中没有要求每一轮报价都要与第一轮报价有增减,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的要求决定自己的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回答(4):

不可以,高于第一次报价作为废标。。。。。

回答(5):

当然可以,只要你老板不骂你。
有效无效就是看对方愿意否,
如果对方同意你了,
你说。。。。。。结果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