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两个男孩,如果离婚会怎么判

2024-11-16 2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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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你们起诉离婚的话,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要看孩子多大,如果能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法官会征询孩子的意见,问题愿意跟谁,然后再看哪具有抚养能力,综合考虑其经济、教育、和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都因素进行判决,可判一边一个,也可判全部给一人抚养。

回答(2):

一般情况下,孩子一人一个,财产一人一半

回答(3):

大家好!我们中国人都是很懂得为下一代着想,很多夫妻不想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想伤害孩子,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离婚是如何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的。
众所周知,父母离婚,伤害最大的却是未成年的孩子,事实上,造成孩子心理伤害的并非父母离婚这件事,而是离婚后的父母作为成年人并没有正确地处理好孩子的心理。由于国内没有普及婚姻情感咨询,导致很多夫妻是怀着对对方的怨恨下离婚的,但孩子毕竟是夫妻间的爱情结晶,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孩子都携带了夫妻间的一半,因此,一旦夫妻两人在离婚后没有处理好各自关系上的问题,那么孩子的心理就会出现分裂,也就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
在十多年来的咨询当中,我也曾接触过很多离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他们的人际交往普遍存在问题,要不是变得内向、害羞、回避、胆怯的模式,或者也会相反,变得脾气暴躁、攻击行为明显的模式。
这是由于离婚之后,很多父母并没有很好地去面对这件事,依旧使用否定、逃避、攻击的方式对待对方,这样的情绪与态度原本就是成年人自己的心理问题,他们并没有处理好这些导致他们婚姻破裂的心理问题,然后,就让孩子成为他们心理问题的牺牲品。
就算父母亲的心理问题没有影响到孩子,但孩子从小成长在缺少父爱或者母爱的家庭环境,内心也会缺乏安全感,那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就会被安全感所吸引,生活中只要能够给他们有安全感的人或者事都会对他们产生重要的影响。
比如,对于男生来说,有一群讲道义的兄弟会给他安全感,那么他们就会去混社会;对于女生来说,男朋友会给她们安全感,那么她们就会早恋。结果在成长的过程中,孩子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酗酒、沉迷网络、离家出走、无心向学等等,这些都是我曾遇过的咨询个案。
就算孩子长大了,原生家庭的生活经历还会对他们的亲密关系带来严重的影响,当他们习惯了原生家庭的互动模式,那么他们在自己的新关系中就很有可能重复过去的模式,甚至连他们自己也觉察不到。
比如为什么有人总是过得不幸福,这是因为他的原生家庭过得不幸福,一个不幸福的母亲或者父亲潜移默化地暗示自己的孩子不能活得比他们更开心和幸福,作为孩子就算不情愿,但是也无法抗拒。
因此,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单亲家庭成长的女人在谈恋爱的时候总是会遇到渣男,这就是单亲母亲从小灌输“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的心理暗示,导致女人对男人产生消极、否定的固有看法。还有一些在家暴环境成长的男人,就算他们非常反感暴力,最后却也成为了施暴者,这是由于在他们的脑海里,怀疑、被抛弃,然后诉诸暴力就是他们最熟悉的模式,自己好像无法摆脱命运的嘲弄,这就是精神分析里的强迫性重复,指当事人在无意识之下,引诱他人用当事人熟悉的方式去对待自己,最终踏上原生家庭的循环之路,这类模式通过代际传递,传给一代又一代的孩子,形成了整个家族的命运。
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缘盾情感向来是以维护家庭、婚姻、情感关系不变为前提,利用专业的情感咨询帮助每一位求助者,解开他们遭遇到的各类问题。同时,我们也希望所有在婚姻、情感上遭遇挫折的人能够寻求缘盾情感专家协助,避免让求助人自己的心理问题最终演变成整个家族的悲剧般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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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权与孩子的年龄有关,两个孩子的情况一般会一人一个。
孩子2岁以下的,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若孩子10岁以上,法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若有2个孩子,一般会一人一个。但是,事情没有绝对,法官会综合判断,判断孩子跟着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假如某一方有一些恶习,有证据证明孩子跟着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法官往往不会判决给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