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伦理学是什么

2024-11-14 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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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康德伦理学的主要基础理论之一是:决定行为道德与否的是人的意志,而不一定是结果。如果一个人做事情有道德责任感,他的行为因此而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伦理学的第二个主要原则认为人具有内在价值,并且不应被当作一个终结手段使用或对待。康德强调其他人的理性,这在充斥奴隶制,少数民族压制和谨慎对待妇女权利的世界是一个革命性概念。
批评家倾向于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将道德判断过于简单化,而且为了支持特定原则而将所有人类情感排除在外既不可能也不可取。

扩展资料:

新康德主义伦理学是新康德主义哲学观点在伦理学上的表现。

该派哲学家复活和发挥康德哲学的方面各有差别,因而形成许多支派。其共同之处是:肯定康德通过提出主体创造客体的理论所实现的“哥白尼革命”,强调主体的创造性;反对对自在之物作唯物主义解释,而把它当作为认识设定“极限”的“极限概念”;反对黑格尔等人以绝对理性吞没主体的活动,否定康德以后德国古典哲学演化的进步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康德主义伦理学

回答(2):

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康德还认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扩展资料:

康德的其他学术思想

1、宗教方面

在宗教问题上,康德承认无论是经验还是理性都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是他认为,为了维护道德的缘故,我们必须假设上帝与灵魂的存在。他把这些信仰称为“实践的设准”,即一个无法证明的假设,但为了实践的缘故该假设必须成立。

2、天文学方面

1754年,康德发表了论文《论地球自转是否变化和地球是否要衰老》,对“宇宙不变论”大胆提出怀疑。

1755年,康德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一书,首先提出太阳系起源星云说。康德在书中指出:太阳系是由一团星云演变来的。

3、政治构想

政治上,康德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他支持法国大革命以及共和政体,1795年出版的《论永久和平》应该是康德为人类贡献的最后一部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书中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联邦、不干涉内政的主权国家原则等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构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伦理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康德哲学



回答(3):

康德,全名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人。康德的伦理学是近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伦理学说。康德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家,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伟大哲学家,她的被称为“伦理学标准原著”的《实践理性批判》,连同他的《论理学讲演录》,《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及其他许多论著中的伦理思想,构建了西方理性主义论理学的第一个完整严格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康德给自己的批判哲学提出了两大任务:一个是在科学上反对蒙昧主义,论证科学规律的必然性;第二个是在道德上反对奴隶主义和利己主义,揭示自由意志的普遍必然必然性的法则。
一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体系
(一)“善良意志”的学说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阐述了他的伦理学的基本思想,首先说到的是“善良意志”的学说。即他首先探讨的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他认为,伦理学应当寻求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的善,而善良意志因其自身而善,是一切内在和外在善的前提和条件。康德的善良意志,指的是那种出自对道德法则尊重或敬重的意志,即如始终遵循道德法则,即便它没有取得道德之外的好的结果,它也是善良的,是好的。
他把人看作理性行为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 其区别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为提供行为准则, 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 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 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 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 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而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又是源于什么呢? 康德认为那就是 “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德性论伦理学。他将这种转变称为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它的特点在于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康德将意志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一般理性的意志,二是指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 只有这样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 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不管效果如何, 出于善良意志行为都是道德的。
(二)绝对命令
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是由意志所决定的,但还决定于这个意志所遵循的行为法则,行为法则是用来知道人们的行为的,所以,这种法则在形式上就应当表现为一种命令,这种命令规范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作什么,即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区行动”。
康德认为意志是由两个层次的, 一般理性的意志和善良意志。后者是无条件的善, 只要按照善良意志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但是人怎样才能不受外界干扰完全按照善良意志来行动呢?在伦理面上, 与善良意志相应的是“责任”。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 “责任”就是见之于通常理智范围内的善良意志。按照康德的规定, 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它是道德法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所以, 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了经验的感性欲望, 服从无条件的善——“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 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 只体现为善良意志, 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 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又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一是: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个人在行为之前要考虑到这一行为实施的准则是不是对所有有理性的行为者都有效、都适用。如果这个准则是理性行为者都接受的那么个人才可以按照这样的准则行动, 而这样的行为也必定是善的。康德意图通过这个“绝对命令”来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然而, 道德律的这种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后果上来考虑的, 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 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
(三)意志自律
康德提出并论证的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标志着主体性道德体系的诞生,这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引向了主体内部,从感性引向了理性,使道德由他律变为意志的自律。康德伦理学要揭示自由的规律,也就是要论证这种基于理性绝对命令的意志自律的普遍必然性。
康德所谓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的,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他认为,只有遵循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从而要求人们服从先验的、抽象的、永恒不便的“绝对命令”。所谓意志,就是主体决定自己一招规律的概念区行动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主实践的能力。
康德的道德哲学就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他的道德哲学是以“至善”为目的的,所谓“至善”,就是人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出自义务或职责,自愿地执行道德法则。这样的行为之所以“至善”,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同于动物性的求生本能或任何感性愉悦,与任何爱好、愿望、需求、利益或结果无关,而只是为了服从道德法则。康德把这样的道德法则概括为这句话,“你这样行动,使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这就是康德的 “绝对命令”,但是,如果没有意志自由,这个命令就不可能是“绝对的”和“无上的”,因为只有主体能够给自己立法,听从自己的无声命令,真正做到自律,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权势和利益,“至善”才能得以实现。在康德的眼中,这样的道德自律是无上崇高的,生活在感性中的人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纯粹的道德法则,才可能唤起自己对道德天职的敬重,才可能觉察我们自己的超越感性存在的崇高和尊严。
同时,他认为,所谓以理性自身为目的,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物以自身为目的,即,“人就是最高绝对的目的”。康德伦理学的这一重要原则被成为“实践命令”,即命令人们在大的实践中必须承认“人是目的”。
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更高的表达形式: “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即人是目的。“依康德而言, 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 独立、自由、平等的特性决定了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体存在。因而, 在任何时候人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从康德的道德律可以看出, “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自律”其实有个共同的基点那就是“自由”, 它独立于自然规律, 无任何约束, 并且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自我决定。在道德律中表现为: 首先“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善, 那就变相承认了自由的存在。其次, “人是目的”的意义是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 作为理性存在的人, 最为一个有尊严的人, 他是自由的, 是作为目的存在的, 不是作为一种被使用的手段存在, 是自由的。最后, “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 不受外界的干扰。康德通过自由传达出的信息就是作为理性存在者, 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独立的、自由的、具有尊严
(四)社会公正
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正问题历来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重点所在。康德用他的自由意志论作出了回答:“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任何行为本身或它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能使得行为者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普遍法则的前提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因此,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对外行为务必确保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在普遍法则的指引下得以和谐共存”。
(五)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三个假设
作为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人, 他不仅是感性行为者还是理性行为者。因此他一方面要追求生活的幸福, 另一方面又要服从道德律, 而且不一定追求幸福就是对道德律的服从, 完全服从于道德律又不能保证人一定幸福。如何来解决这个实践问题呢?
关于幸福与德性的关系有很多说法,如德性本身就是幸福,德性是实现幸福的工具等,康德认为这两种说法虽相反,但都承认道德和幸福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他们共同的错误就在于认为二者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康德认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德性获得幸福,也不可能通过幸福获得德性。对于德性,人总是不断地加以追求,这种永恒不断的追求就要突破人的有限性,因此有必要设定人的灵魂是永恒不朽的。即假设上帝的存在,上帝保证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只能是在来时而不是今世。这两个假设加上关于意志的一个设定,即“意志是自由的设定”。构成了实践理性范围内的三个假设。在康德这里,道德哲学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而且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因为对他来说,理论理性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来解决,这方面所依赖的就是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即“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理性存在者由此可以为自己立法,并把自己善良的意志准则当作普遍法则。
即使这样,康德认为,德性并不能直接导致幸福。德性和幸福只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四、对于康德伦理学一点点的思考
首先, 道德与幸福的统一问题就是一个很虚无的。因为康德将两者的统一放在一个前提之下——“灵魂不死”。生活中的人们都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体。因为人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利益、欲望、感情之中的。按照康德理论人就是要不断地努力, 让这些因素不要干预到人的理性意志。先排除一般人能否做到的问题, 就算人能够达到这种“绝对”的幸福, 他能够最终达到“至善”吗?最后的结果是难道就是一种境界?
其次, “人是目的”这种概念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被认同。如果人人都是目的, “人是目的”就会成为空谈。
二 康德伦理学的意义
康德的伦理学说在伦理学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康德的伦理学表现出了一种理性主义倾向,对道德理性王国的向往。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和其它生命有本质的区别”,道德必须建立其一个理性王国。他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人类的伦理道德活动与人类的认知理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指导人类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放在指导人类认知活动的理论理性之上,从而提高了道德活动和道德理论的地位。
(二) 康德的伦理学强调了伦理行为的非公利性和自律特征,把道德活动本身看作是我们行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动自身的内在价值,这是一种作为目的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康德作为德性伦理学的代表,对当时的幸福论伦理学作了彻底的批判,认为幸福学说贬低了人的地位和尊严,认为道德并不是获取幸福的手段,道德本身就是目的,如其说:“道德就其本义来讲并不是叫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乃是叫人怎样配享幸福的学说”。他响亮的喊出:“德行就是一种道德力量”,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 ) “人是目的”是其思想中所贯穿的革命性的东西。其以人为目的的正义与平等理论维护了人的尊严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他深刻的论述了道德主体性思想,认为在道德领域,人是理性本体存在,独立于自然界即不受自然因果必然性支配,是自由的。他强调了主体的“自由”“责任”“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突出了人的主体性。
(四)从理性主义的角度阐述了道德和幸福的关系。他不认为人是否获得幸福是道德的目的,认为道德不是为了幸福,功利等,否则就不是真正道德。他强调道德对幸福的决定意义,坚持:“道德就其本身来讲并不是叫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乃是叫人怎样才配享幸福的学说”。
(五 )着力探讨了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道德反映特定的时代和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但同时又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属于自己的一般形式特征。康德对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系性统的探讨。他提出和论述的“实践法则”三条原理,即道德的普遍性、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己立法自己实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由、责任、义务、法则等基本的道德概念中得到集中的体现。康德这些论述内容丰富,深化了人类对道德一般形式特征和伦理学基本范畴的认识。
三 浅论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矛盾
诚然,康德是伦理学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其伦理思想体系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但如马克思所言:“完全符合德国市民的软弱、受压迫和贫乏的情况”,他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尤其在理论方法上的错误和偏失,诸如先验主义、形式主义、抽象性、夸大爱好和义务的对立、将幸福的实现推向遥远的虚幻的未来等。
同时,其理论思想还具有一些内在的矛盾性,如:纯义务渗透着利益、目的,纯形式要求偷运非纯粹的规定等。
(一)康德的纯粹形式主义,完全摆脱功利考虑的实践理性的理论有一定的内在矛盾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区行动”,康德举例说,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这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这个人产生这种想法的一种一定会导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别人帮助的时候,谁会同意“不帮助别人”的律令呢?在分析这个例子时不可普遍化时,康德实际上是在运用所谓的可逆转性标准来排除不道德的行为规则。然而,这样一来,康德就难以同考虑结果的功利主义划清界限。他的论证有时不得不偷运进经验内容的事实说明,康德的纯粹形式主义,完全摆脱功利考虑的实践理性是有其致命的缺点和内在矛盾的。
(二) 他无法解决德性和幸福的矛盾,同时割裂了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性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的联系。
他在探求具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时,坚决反对把快乐、幸福作为一直的动力和行为的原则,强调要排除反省的利益杂质。但在显示世界里,他也承认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自然要求,这样以来,要追求快乐和幸福就没有德性,要追求圆满德性,就不能考虑快乐和幸福。这就把道德和幸福对立起来,陷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根由仍然在于他割离=裂了感性与理性,理想和现实的关系。
(三)对道德法则形式原则的强调,导致他无法说清义务与人的情感、利益之间的关系。他关于人的行为不能以情感利益为动机和目的的要求过于严格,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他自己也认为只有在彼岸的理性世界依靠信仰才能实现幸福。
(四)康德希望通过道德法则的先天性来说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这种先天性是无法证明的,因而缺乏理论确证。
(五)康德未能处理好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把道德法则的遵守绝对化,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的情景对道德法则的影响,以及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是应有的灵活性1903年,梁启超发表于《新民丛刊》的文章《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中有言:“康德者,非德国人,而世界之人也;非18世纪之人,而百世之人也。”又说:“以康德比诸东方古哲,则其言空理也似释迦,言实行也似孔子,以空理贯诸实行也似王阳明。以康德比诸希腊古哲,则其立身似苏格拉底,其说理似柏拉图,其博学似亚里士多德。

回答(4):

康德的著作,是所谓的“三批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道德涉及了很多内容。康德的立场是非常重要的伦理思想的历史。

回答(5):

正方面:区分开了假言令式和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就是“你要干什么”
假言令式就是“你想要干什么,所以你应该干什么”
可以看出,假言令式必然源于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就是一个先天的命令,其上再无他因,谁都无法违抗,我们被命令做某事,于是做某事,仅此而已。
反方面:循环论证,“人(他人)就是目的”,说白了就是“无条件爱别人”,你能看出,这里面混进去了个“爱别人”,然后用一套看似很玄妙很复杂的逻辑把这个谎话说得很有迷惑性。
个人观点,希望能帮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