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起什么作用?

2024-11-02 0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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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具体如下: 

  1. 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发给开工执照。 

  2. 工程施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功能。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3. 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4. 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 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机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督站负责。

  6. 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7. 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8. 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复印抄件)。

  9. 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施工单位于前十天通知监督站。 

  10. 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11.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筹建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回答(2):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条例(试行)》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现将市、县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和编制、经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
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质量监督人员按施工面积三至四万平
方米配备一人,但每个监督站的专职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监督站的直接监督范围和监督项目,由各监督站自行规定,报主
管部门备案。对不直接监督的工程,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监。

  三、监督站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
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
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发给开工执照。

  2.工程施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功能。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
令其停止施工。

  3.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
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
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4.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
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
质量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
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机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
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
督站负责。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
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
符合要求;检验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因此,
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
导。

  四、筹建、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
件。凡监督站直接监督的工程,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
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单(复印抄件)。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
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
施工单位于前十天通知监督站。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
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
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
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
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六、市和市属县(区)监督站的监督费,可由市监督站统一收取,也
可按市、县(区)监督范围的分工分别收取监督费。监督费只能用于和质
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能挪作他用。

  七、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
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八、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
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筹建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
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许施工。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
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在取得筹建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
理,并报送监督站备案。

  九、经监督站核验质量为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须进行返
修和加固补强直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外,并向筹建单位按当地规定
交付罚款。

  十、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准循私偏袒;不准弄虚作假
;不准索贿受贿。对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者必须严肃处理。质量监督员和企
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站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