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意对方使用自己的姓名,对方是否侵权?

2024-12-05 01: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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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们这是冒名顶替,国家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她当然可以告你
2,学校应撤消收回当事人的毕业证书
一、这个事情要分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
对于民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上学使用名字是得到允许的,不能主张索赔。毕业后还使用则是没有得到允许的,是侵权,可以索赔(有因侵权而受害的话)。
而对于行政关系上,由于我国把教学关系视为行政关系,所以即使原告统一,冒用他人名字上学是违法(教育法)的,其学历可能被撤销。
二、索赔应当是针对其毕业之后还使用原告的名字,此时原告没有同意继续使用,也不能构成默示同意(这是人身权,一般不能默示同意的)。

回答(2):

你们这是冒名顶替,国家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她当然可以告你
2,学校应撤消收回当事人的毕业证书

回答(3):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小小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赵红艳因该没有侵犯李小玲的姓名权和教育权,被告拿走原告的准考上及学藉档案时原告因该是知情的,主这种情况因该算是默许了.
至于赔偿经济损失嘛,更是无从考究了.或是想让那位赵老师补偿这位真的李老师的经济.

回答(4):

一、这个事情要分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
对于民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上学使用名字是得到允许的,不能主张索赔。毕业后还使用则是没有得到允许的,是侵权,可以索赔(有因侵权而受害的话)。
而对于行政关系上,由于我国把教学关系视为行政关系,所以即使原告统一,冒用他人名字上学是违法(教育法)的,其学历可能被撤销。
二、索赔应当是针对其毕业之后还使用原告的名字,此时原告没有同意继续使用,也不能构成默示同意(这是人身权,一般不能默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