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大前提错误。
我觉得很对啊,所以的天鹅都是白色的,那其中的天鹅就是白色的
根据对当关系的差等关系,推理有效
天鹅是白色的→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有的天鹅是白色的
首先,我们从一个基本的等价命题出发,这个等价命题有待验证:天鹅是白色的(天鹅),白色的(天鹅)是天鹅。这是基于先验感觉材料与经验的偶然相遇,先验感觉材料(颜色为纯粹的白,形状为纯粹的鸟的形状)是先于经验而具有,通过后天学习(比如,看图识字游戏),我们把白色的天鹅(图像)指认为“天鹅”(文字,或者认识对象,符号)。
用逻辑论证方法检验p=q和q=p会发现,p=q命题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天鹅都是白色的,不存在黑色的天鹅,如果有,那也不叫天鹅”。注意这里并不涉及事实判断层面,而是指的我们的偶然的经验的可靠性,正是对“白色天鹅”的后天学习激活了我们的先验感觉材料。这里有一个论证代价即,偶然的经验是激活这个先验感觉材料的,但并不是这个先验感觉材料的“起源”,先验感觉材料没有“起源”,因为先验感觉材料具有不证自明的特性。偶然的经验会蒙蔽我们,让我们轻易相信自己“看见”的,从而不假思索地得出“黑色的(天鹅)不是天鹅的一种”。因此,在这个体系中,引入再多对黑色天鹅的实存性论证也是无效的,因为认识主体并不“相信”它为“实存”。这是一个信念问题。
q=p命题却并没有这样的风险。这是因为它更加隐秘地暗含了罗兰·巴特的能指-所指层。当我们说出“白色的天鹅”时,初看起来好像是“白色的”+“天鹅”,这是第一层,在这一层,“白色”与“天鹅”作为能指各有其所指。但是“天鹅”是否可再分?我们会发现,“天鹅”的所指其实是“(白色的)天鹅”,在这里“(白色的)”不是从修辞学中的修饰语层面来说的,而是从对对象进行描述的角度,“天鹅”必然愿意成为我们所想让它是的那个“(白色的)天鹅”
其次,如果“天鹅是白色的”不是一个普遍结论,即从“天鹅是白色的”我们无法推出“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我们又如何“面对”我们日常所见的那些白色的会飞的小东西?我们会陷入混乱、不知所措,不会把它“认辨”出来。
-妈妈,这是什么?
-这叫“天鹅”。
-“天鹅”都是白色的吗?
-是的,记住,以后遇见的所有的白色的跟这个长得一模一样的都是天鹅!
我们看到,对某一事物的认知,有我们的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经验,很多事情我们都不会多想,父母似乎是全知全能,这是因为在社会学的家庭结构中,父母就是这样被孩子“要求”,孩子在陷入危机感时首先想到的是英雄般的父母。类似的困惑还来自课堂。比如,“铜具有导电性”如果不是一个普遍结论,我们在面对单个铜时,又如何把它作为一个材料本身性质加以应用呢?
这是由社会学意义上的学院造成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学院有这样几个要素:
(1)学生面对的事物是特殊。
(2)学院教授的知识是一般。
(3)全知全能甚至英雄般的教师。教师被认为在学生身上有影响力,且这种影响力很大。
因此,“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这句话并不意味着它的全称性排除了“黑天鹅”的可能。而在于我们的认识结构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否则我们会无法“认辨”出事物,也无法指导应用。休谟所说的归纳原则的意思真正在这里。为什么不完全归纳是不可靠的,这是因为完全归纳从来不曾存在,完全归纳只“存在”于全知全能的类似于家庭或学院模式下。只要我们“相信”某种归纳已经列出了全部可能性,它就是我们心中的完全归纳。
最后,“有的天鹅是白色的”。我们一直被误导,以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存在命题,它意味着全称命题≥存在命题。也就是说如果“有的天鹅是白色的”是命题r,那么它的逆否命题就应该是“不是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命题r与它的逆否命题等价。但是为什么我们在做数学证明题时却不是从逆否命题入手,而是只需证明“只要有一个就可以”?存在命题是逻辑学的一个畸形产品,它基于这样的形而上学逻辑,“存在有待被证明,但一旦被证明,它好像就已经不是存在本身似的,而成为了被证明的存在,或者说进入意识的存在”。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