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各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并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诉给我们. 附: 关于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和事业的发展,现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我市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问题 1983年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曾规定,在国务院没有统一的规定之前,按市劳动局〖1983〗市劳服字第166号文件规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暂按固定工有关规定执行.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后,市政府1986年8月也颁布了实施这个规定的细则,对1986年9月30日以后新招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作了规定.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考虑到当时的规定和现在的实际情况,这部分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仍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双方同意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合同制的,可按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行;凡双方有一方不同意修改原合同规定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1986年9月30日以前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应由用工单位与合同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应从在甲方工作的第一天起计算.双方自愿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即按126号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否则可按市劳动局〖1983〗市劳服字166号文件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的有关内容签订.以后这部分合同制工人逐步纳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轨道.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方不再续定合同,应提前一个月(30天)通知对方,到期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都同意续订合同,应办理续订合同手续(见附件1).合同制工人在患病、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甲方不得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用工单位应给合同制工人本人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职业和档案移交手续. 四、关于生活补助费和待业保险待遇问题 1986年9月30日以前录用的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发给生活补助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待业保险待遇按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执行(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未发之前已经待业的这部分合同制工人,可参照执行). 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办法:企业按现行办法,把这部分合同制工人计算在企业职工人数之内进行缴纳;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具体缴纳办法按市劳动局(87)市劳社字第526号文件办理(附该文件),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
我妈妈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前的工资包括节假日等待遇全部是财政统一发的,但退休后由社保发一部分工资,财政发一部分工资,但节假日待遇没有?请问有文件补助节假日的待遇吗?听说有文件,请给予回答。
是呀,国家和部门工资差别几十倍呢,下一站工资网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