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024-11-22 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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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