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2024-11-16 22: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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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2):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认定工伤与正式劳动合同工工伤的待遇是一样的。都是需要等到医疗期结束,才能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同的是,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一样。至于通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协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回答(3):

不可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发生工伤后被开除事违法的。
工伤之后,首先做工伤认定,然后再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做伤残鉴定。

回答(4):

不可以的。从你的问题看出你公司是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还处于试用期中,不论你是不是在试用期,只要你与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因为工伤辞退你,而且如果有工伤保险的话问题不大的,建议公司及时去做(30天内)工伤鉴定免得误了时间。如果经被认定工伤公司就更不能解除合同了!可以与你协商解除,如果愿意离职公司需支付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你不愿意,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享受相应工资,工伤是否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

回答(5):

不行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