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做法为合法行为,因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分歧意见,并且伤残鉴定应最治疗终结为鉴定时机,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中规定:
条款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条款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为医学上的治疗终结最短时间,为法律规定的伤残鉴定时机。
如果你们之前的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并且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一般是无需再次鉴定,
但是对方是可以申请重新作出鉴定的,你们可以主张如果同意鉴定,那么误工期限赔偿到第二次鉴定的时间
您好,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应当有效。对方有权对鉴定异议,费用由对方承担。一般情况,鉴定间隔时间不会影响鉴定伤残等级
纵横法律网-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张兵律师
伤残鉴定是有时间期限限制的。一般来说,不涉及智力损害及功能障碍的,治疗终结即可鉴定。如果涉及到功能障碍的,需要过6个月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至于伤残等级,在符合条件时鉴定,影响应该不会太大。但如果提前鉴定,那样影响一定会是很大的。
纵横法律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赵英芳律师
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应当有效。对方有权对鉴定异议,费用由对方承担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梁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