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规章

2025-03-24 15: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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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为53家非流通股股东(29家存在企业改制、名称有误、未经年检、股份冻结等问题;24家未明确表示同意)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同意。
(2)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此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设定最低减持价格为每股5.33元(为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末每股净资产的150%)。期间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做相应除权调整。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公司所有。
2、除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之外,其它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最低承诺。
3、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