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的第31天可以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后走人。
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楼主补充一下:
你的劳动合同、你的企业性质、……
尽可能多的信息是最好的。
我就是某市劳动局长的儿子,我高中毕业时还帮我们同学追讨过工资呢,我清楚劳动局的流程:
我不同意楼上要你申请仲裁的做法,因为仲裁是要收费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们单位。同时,注意一点,保留所有对你有利的证据。还有,你最好不要简单用手机拍照,作为一个在律师事务所的TEMPLAR,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那个效力问题很值得商榷的,而且清晰度什么的都可能被对方抗辩。
还有所谓黑名单,不用担心的,他要真敢加进去,你就起诉他们,还可以要求赔偿一大笔呢。因为是他们的过错和责任,你把老板炒了,老板还把你拉黑名单,这什么道理嘛?!
脑子里面要有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因为是非黑白不是你想怎样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怎样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你怎么维护的方法!
牢记吧!
首先,就辞职的问题得看你有没有缔结劳动合同。如果缔结劳动合同则如果无合法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得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你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这个也很重要)的规定。具体法规我就不复制了。
其次,强制加班肯定是违法的,如果证明属实可构成上面所说的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这样就不必担心扣掉工资。他们所说的黑名单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我的建议是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通过行政施压,让他们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应费用(如加班费等,另外,如果他们超过法定期限未和你订立劳动合同会被处以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仍协商无果,则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走到这一步的话建议请律师。至于你所说的证据,我没有看到,不好评判,建议让律师处理。
找个报社去暴光吧,让记者来干涉这样的事情就很容易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