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上面的“国家提倡”可以看成是国家规定或法规吗
2025-03-22 0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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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此可见招标选聘物业服务单位仅限于建设单位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至于业主委员会则无此项强制规定。直接协议续聘并无问题。

回答(2):

不可以哦

这句话没有强制力

如同,国家提倡绿色出行,少开私家车,坐公交。只是一个建议而已,你就愿意开车走,也没人能管你。
托架提倡物管分离,但是现在的地产巨擘,哪个不是把开发的项目交给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的?比如中海,万科、金地、招商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