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外籍个人购买的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24-11-22 0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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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10月份起,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员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在中国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公司为外籍员工购买境外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如下: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回答(2):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以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