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延长试用期。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码困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慎山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迟孝念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