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预收货款时确认为收入,这句话为什么是错的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为什么说在发出商品时确定为收入
2024-10-28 2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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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收入是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才确认的,预收货款销售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销售商品指的是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预收款销售的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扩展资料

预收款销售商品的核算方法具体为:

1、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时,按预收的货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发出商品时,按预收货款总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收到的最后一笔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款销售商品

回答(2):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是: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扩展资料:

一、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向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1.“预收账款”的双重性。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先列入“预收账款”的贷方,此时该项目表现为一项负债;等到企业发出商品时,按总的价税款列入“预收账款”的借方,由于预收款会小于实际价税款,在企业发出商品后“预收账款”的余额一般为借方,其本质为应收的性质,等同于“应收账款”。

在期末列报时,如果截止期末“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则应列入应收账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列入预收账款项。如果企业在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可用“应收账款”来代替,其列报方式等同。

2.“预收账款”的列报方法

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之和记入“应收账款”项,而根据明细账的贷方余额之和记入“预收账款”项。

二、在预收款项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的贷方,不单独设置本科目,在使用本科目时,要注意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关系,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的共同点是:

两者都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物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同点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先,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后,而应收账款是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先,收款在后,预收账款是负债性质,应收账款是债权类资产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账款

回答(3):

因为收入是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才确认的,预收货款销售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销售商品指的是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预收款销售的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扩展资料

预收款销售商品的核算方法具体为:

1、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时,按预收的货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发出商品时,按预收货款总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收到的最后一笔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款销售商品

回答(4):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该在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收入。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货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所以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拓展资料
1.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
2.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为了厘清这一区别,我们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
3.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其中,只有巴泽尔(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由于在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地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经济生活里总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见巴泽尔,1989;并见汪丁丁(1998)为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
4.但是巴泽尔并没有特别指出,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既没有得到清楚的法律界定,也并不是“无主财产”。除非资源没有价值,私人断然不会在“公共领域”边界之外自动却步。总有人试图获取公共领域资源的价值,并建立事实上的排他性权利。我们在公共过道上看到被私家占据的空间,就是事实上具备了私人排他性的权利。巴泽尔把私人在实际上拥有对“公共领域”资源的权利,称为“福利攫取”。在这里,“攫取”具有“掳掠”和“掠夺”的含义,不是正当的“索取权”。从经济上分析,攫取者为攫取行动花费了私人成本。

回答(5):

同问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预收货款时确认为收入,这句话为什么是错的?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是: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