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2024-11-22 1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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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回答(2):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

回答(3):

不管具体到那里的补偿标准都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来制定修改的,所以不管地方如何修改但总的框架是出不去的。有变化的只是地方性的拆迁政策,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或者是货币补偿与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但是不管是用什么方式来完成拆迁的,只要牵扯到货币补偿就该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评估规则来实施,也就是说市场比较法。楼主可以根据周边的市场价格和当地相关的拆迁政策具体和拆迁方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