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由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依据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公布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因此,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本人负责的项目需改扩建,但因建设时间久远,原设计单位已经注销,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咨询设计单位后得出的结论如下:
1、如需改动原有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只要有方案就可以施工)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需原设计单位复核或是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单位来复核就可以施工)
2、个人及咨询相关设计院后得出结论为:法律大于条例,可按法律实施。可找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结构复核确认即可,无需找原设计院认可。
没有另行委托设计的改造,方案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的不受限制,按另行委托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改造即可。
当然啊,跟设计单位联系一下,商量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