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麻烦法律高手帮忙

2024-11-13 03: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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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A说的存在问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房子虽然没有过户,但可从房子被“借用”的缘由以及从A直接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可判定,对于B的“报答”行为,A已经行使所有权。因此A不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上都已经将房屋据为己有,并得到B的认可。该案权钱交易链完整闭合。因此所谓“借用”是“各种名义”收受贿赂的范畴,此受贿的事实成立。

回答(2):

截止调查开始时A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房产的产权属于A,而A是在没有按当时的房产市价同等该付给B房款的前提下过户的。虽然当时是以借的方式给A的儿子居住,但现在A不但完成了无偿过户还形成了房屋出租收租金的事实,根据《刑法》第385条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定义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贪污贿赂罪的要件,A构成贪污贿赂罪。

回答(3):

这方面年的不太懂啊